近日,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告内容为:《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6月27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北京物业,《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损坏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物业,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等;(三)擅自将住宅及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四)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设施;(五)侵占或者破坏绿地、共用场所种植农作物、改建停车位等;(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七)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八)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噪音扰民、露天焚烧杂物等;(九)从事影响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休息的经营活动;(十)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广告,在业主共用部位堆放杂物;(十一)违反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十二)侵占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十三)在楼道内放置电动车或者给电动车充电;(十四)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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