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恩施州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州人民政府拟制定《恩施州物业管理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6年10月16日前反馈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楼529室)。
联系人:陈宽才 卢小林
联系电话(传真):823327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恩施州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坚持权责一致、公平竞争,充分发挥行政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创造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坚持州级统筹、县市主导、乡镇(街道)管理”三级联动管理体系,健全服务组织,整合服务力量,坚持建立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联动服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和谐小区建设全面推进。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破解物业管理难题。按照“政府负责、行业管理、部门配合、街道组织、社区落实、企业服务、业主自治、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的职责,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烘干,实现管理归位;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第五条 州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建立全州物业行政监管综合管理平台和物业管理行业信用资讯平台;
(三)统筹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行业技术进步;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县市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制定相关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七)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配套实施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资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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