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烘干,更换前期物业,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法定权利。
其次,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物联招聘,一般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实现。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其中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一般而言,决定此项事项,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直接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只有当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时,才可以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不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而直接共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除特殊情形外,业主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更换物业公司。
最后,除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而直接共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外,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更换物业公司的,都需要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前提。
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时候,我们讨论的更换物业公司实际上是针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种是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使期限尚未届满,也自动终止。此时,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就被更换掉了。由此可以看出,通过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更换前期物业公司需要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前提。因为只有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才终止,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才被更换掉。
业主大会也可以直接做出决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这种解聘相当于提前解除合同。因此,通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来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送达前期物业公司时生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为前提呢?三羊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我们从这一款规定可以推论出,如果首次业主大会没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那么业主大会不成立。如果业主大会不成立,那么其作出的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也不生效。因此,在业主大会通过解聘来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形下,烘干,也需要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前提。这一点也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资料移交的相关规定看出。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这前提当然是产生了业主委员会。
原标题:业委会未成立,业主能否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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