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版 昨天的A03版小编和大家聊了, 省食药监局出招护航“舌尖上的安全”。
今天, 小编再给大家发福利——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 为我们的生活安全护航。
小区里的消防设施存在隐患, 一些公共设施年久失修有安全隐患……
这些生活中常遇到的事儿,如果物业再置之不理,可有处罚依据了。
12月28日上午10时,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问题一
出问题谁负责?明确“一岗双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新《条例》中的三个必须,将“三个必须”纳入地方条例、写进部门“三定方案”,吉林省还是第一个。
吉林省安监局安全总监刘汉杰介绍说,“三个必须”是全面落实责任制,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新《条例》中的第三条明确了”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21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了安全监管薄弱领域的监管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规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资产区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为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基层,吉林省要求,各市、县行业管理部门也要秉承“三个必须”原则,在安全生产领域里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问题二
如何惩罚追责?最高罚50万元
违法必究。新《条例》中规定了管理者的生产安全责任,也出台了相应的惩罚追责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方面共涉及五个条款。
新《条例》中规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罚款,最高将处以50万的罚款,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而被赋予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等责任单位,有未能及时解决由于外部原因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检查、验收不坚持标准,出具虚假材料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将进行追责,并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离老百姓多近?
看看你就知道了……
场景1
修下水井挖断燃气管线、修供暖管道挖断自来水管道
修下水井挖断燃气管线、修供暖管道挖断自来水管道……这些小事故也时有发生,新《条例》出台,专门针对现场作业安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等危险性较高作业,业主社区,实行作业前先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确认现场安全作业条件,保证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掌握风险控制措施,把前期准备工作做足。
除此之外,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现场,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监督管理,保证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要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分别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指导。不光要提前有预案、现场有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还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场景2
长春一居民的最后身影出现在地下车库出车口内
安全生产可不光光是生产型企业的事儿,其实,在我们老百姓的身边,小区里的安全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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