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2016.12.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文解读: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补充 <苏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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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产业、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产业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产业、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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