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通过实地调研,召开物业企业、业主参加的座谈会,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书面委托征求意见,网站报刊征集意见等方式,分别征求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仲裁委、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相关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城建环资委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法工委会同相关单位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请大家积极参与,于2016年9月30日前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
联 系 人:程 娜
联系电话:86782048
传 真:8678204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6年9月2日
注:条文中划方框的为删除的内容,黑体字为增加的内容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概念】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公安、质监、市政公用、水务、环境保护、城改、民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义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组织】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与新技术推广】鼓励业主大会或者委托的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引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顾问与评估机制机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自治活动、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概念及管理责任】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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