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将电梯内的广告牌摘除,物联招聘,广告传媒公司受到了损失,这损失找谁赔偿呢?日前,石家庄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
2017年某广告传媒公司与一小区物业签订了楼宇广告的使用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小区1-3号楼电梯的广告经营权归某广告传媒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内安装了广告牌。2018年4月,因小区业主与物业产生纠纷,一怒之下,业主们把电梯内的广告牌给摘了。出事以后,广告公司三番五次找物业讨要说法,双方因赔偿数额一直谈不拢,于是,广告公司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某广告传媒公司要求物业赔偿广告牌损失和违约损失共计5.6万元。而被告某物业公司认为,广告牌是业主摘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小区电梯内投放广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广告框架被小区业主摘除,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之下,即便被告不存在过错,但因被告与摘除广告框架的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业主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合同不能履行,由此造成被告违约,被告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人为原因导致广告画面经常的遭受破坏,致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利要求终止合同;场地使用费以实际的使用时间计算,剩余部分三天内退还给乙方”的内容,因广告框架被摘除,烘干,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剩余合同期对应的广告费用13002元,被告应依约返还原告。
广告公司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
被告除应退还原告广告费之外,还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提出广告框架损失9600元。但事发后,原告未及时清点被毁损的框架数量并将毁损情况加以留存,三晋国际招标,且被告不认可所有广告框架被毁的事实,因原告对该事实未能举证,导致无法认定被毁框架的数量及程度,结合原告方证人石某陈述的广告框架可以循环使用的证言,另考虑到广告框架的折旧情况,法院酌情支持原告提出价款的30%,为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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