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物业网讯 12月29日,扬州市物价局下发了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了2018年扬州市住宅小区、商场、机场、码头、车站等区域的停车费收取标准和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价规〔2017〕1号
各区物价局、公安分局(含功能区),市区各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29日
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扬州市市区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市民中心(广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五条 市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业主社区,制定收费标准,并对市区(不含乡镇)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乡镇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六条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为9∶00至21∶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第二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停车服务收费的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