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天气新,进入春季交房旺期,不少物业企业相继开展交房活动。而所谓交房,则是开发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在现实情况下,大部分开发商都会委托物业公司向业主交付。
不过,在房屋交付的流程中,物联招聘,许多市民发现,物业管理公司都会预收相关费用,涉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对于这些名目,有些业主要么不清楚其用途,要么质疑其合理性。为此,记者特整理交房过程中,业主该交的那些费用,以期减少双方误解,顺利收房。
物业服务费
1、何为物业服务费?
根据江苏省2014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这就是我们生活中俗称的“物业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费;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家惯于将物业相关费用统称为“物业费”,因此,常常将电梯费、公共能耗费等归为其中,这三类实则是相互独立的收费项目,统称为“物业服务收费”。
2、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何时开始起算?
根据扬州市2017年6月开始实施的《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的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业主社区,业主应当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包括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
提醒:逾期拿房不能避免缴纳物业费责任
采访中,一些物业人员告诉记者,部分市民为了逃避缴纳物业费的责任,或是延期拿房,或是迟迟不拿房。“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只要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开发商已经明确了交房日期,物联招聘,因自身原因而没有及时收房的业主,仍然不能避免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绿化、清洁、安全以及其他公共部位进行了约定服务”扬州市物管中心相关人员表示,这类业主的物业费还是要从交付日起算。(该条款也适用于其他市县)
3、空置房是否还需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根据《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事实已入住的除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房屋,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空置房按70%的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只适用于部分市县)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许多市民反映自己并不是拿房后就入住了,因此,想当然的认为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并不需要缴纳了。根据以上条规得知,这部分市民的想法是错误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强调的是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并不是个人区域的清洁,所以不管业主住不住,物业公司的日常维护是不会停下的”爱涛物业工作人员坦言。
公共能耗费
1、公共能耗费包含哪些?
“公共能耗费是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及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属于代收代交费用。”我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代收代交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
2、公共能耗费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