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是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前任别墅业主,2015年6月,别墅网签给新业主陈女士。当时,双方就2015年物业费交纳事宜并无相关书面约定。现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支付服务费及滞纳金18843.41元。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别墅业主,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3.8/月/平米,每半年向业主收取一次,物联招聘,交费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预交半年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应交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依照服务协议全面适当地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至今未交纳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费14837.33元,滞纳金4006.08元,共计18843.41元。
被告杨女士辩称:自己是2004年购买的别墅,之前从未拖欠过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合作得也很好。2015年6月,别墅做了网签,卖给了陈女士,业主社区,当时口头约定了物业费由买家承担,不知道物业公司为何只收取了2016年的物业费。杨女士表示,自己目前已经不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了。当庭,杨女士未能出示房屋的网签手续。
庭审中,烘干,物业公司提交了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表示,之前找过别墅的新业主,对于2015年的物业费陈女士拒不交纳,公司只能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来主张,别墅买卖关系与物业费并无直接关系。
对此,杨女士则表示,同意交纳别墅网签之前的物业费,网签之后的费用应该由新业主陈女士交纳。针对原告提出的滞纳金,杨女士则不同意交纳。
因杨女士未提交网签合同,双方当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标题:别墅卖了物业费该由谁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