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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委:适当降低小区业委会成立标准和条件

作者:admin 2018-02-01 我要评论

民建委:适当降低小区业委会成立标准和条件报道,民建海南省委会认为,应针对海南“候鸟型”住宅小区较多的现...

  ■ 本报记者 金昌波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海南小区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也日渐增多。在今年的省两会上,民建海南省委会向大会建议,规范海南物业管理应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海南大多数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面临成立难,运行不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民建海南省委会认为,物业管理属综合性问题,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小区内违章停车、私搭乱建、野蛮装修等情况时有发生。在上述情况出现后,物业管理企业因无任何行政手段,只能对居民进行劝阻。由此,物业企业承担了大量政府部门的职能,导致企业在实际管理中存在诸多困难。“此外,由于政策滞后,烘干,政府一些部门在相互配合上缺乏整体性,甚至把物业企业视为‘社会单位’,而非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主体,烘干,忽视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基本的雇佣关系。”

 

  民建海南省委会认为,我省应针对海南“候鸟型”住宅小区较多的现状,适当降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标准和条件,让更多的小区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保障住户实现维权的权利;建立物业公司保证金制度,要求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前,应先向住建部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一旦发生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并确定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业主就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请保证金赔偿,以减少业主的财产损失。

 

  民建海南省委会建议,我省应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价格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物联招聘,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本报海口1月29日讯)

原标题:适当降低门槛 破解业委会“成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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