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建规发〔2018〕1号
各市县、区住建局(住保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资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5]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4日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资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5]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业主社区,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资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资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资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资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资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资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资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资讯采集工作。
第五条 信用资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资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资讯征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资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资讯的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资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资讯、良好信用资讯和不良信用资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资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资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资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资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