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物业网讯 1月 29日,平顶山市房产管理中心下来了关于做好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7年12月28日起,对参加我市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取消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平政〔2016〕2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房管〔2017〕3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我中心对现有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业务内容和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7年12月28日起,物联招聘,对参加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取消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 依照相关规定,物联招聘,平顶山市物业管理中心不再履行全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工作。该项工作依法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 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金额、缴纳地点、时间及方式等及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市物业管理中心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代收代退统一管理。
招标文件中要求缴纳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保证金和物业管理项目履约保证金仍为一年物业服务费估算金额的5%。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该项目物业服务费用估算金额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以保持政策的统一和延续性。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依约履行合同的,其履约保证金按物业服务年限,每年退还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未依约履行合同的,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规定可以用于相关物业管理项目的善后处理事宜。如有结余,烘干,可以归入该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原标题:平顶山取消物业招投标代理机构认定和年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