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近期,台州市发改委规范和调整了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并就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价标准作了调整:
多层住宅(不含电梯)基准价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级1.10元,二级0.85元,三级0.60元,四级0.35元。多层带电梯住宅,可在相应等级基准价标准基础上加收0.30元/平方米(含电梯运行能耗费用)。高层住宅(含中高层)基准价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级2.15元,二级1.80元,三级1.45元,业主社区,四级1.10元(含电梯运行、水泵加压等能耗费用)。
上下浮动幅度20%。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
关于规范和调整台州市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台发改收费〔2018〕23号
各区发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非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同级管理。在市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区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3.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不同服务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兼顾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及标准。按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普通住房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住房标准: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
六、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是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时的指导依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及上浮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成本测算表等资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标准超出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且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承诺超出一级等级标准的,同时符合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出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八、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从已具备交付条件,自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送达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九、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
十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期限的,物联招聘,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收费按原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