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五千年文化的价值传承,并在社会发展中衍生出“信用经济”。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失信成本偏低,失信行为仍有不绝之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以纵览政治经济建设的视角,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得到各地快速响应。
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阶段,在业主消费升级、需求提高,物业与业主矛盾更为多元的社会环境下,政府“取消资质审批”,对物业诚信体系提出更高要求。如何“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其核心在于立法立标、多方共管,通过“硬约束”、“强监督”,让“软文化”强势起来,让诚信建设抓铁有痕。
政府立法 捍卫秩序规则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和居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
伴随国家城镇化建设中物业服务覆盖率提高,烘干,物业“一公里服务圈”在居民生活、社会治理中重要性提升,推进物业管理诚信立法势在必行,这是从制度建设上推进民生改善的要求,也是完善社会规则、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要求。
物业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在供给侧、需求侧均有体现,既有少数物业企业服务质价不符,影响小区管理品质与业主居住体验的;也有个别业主缺乏“消费意识”、拒缴物业应收费用,制约物业服务投入的。两者都将降低群众幸福指数和城市治理水平。为此,物业诚信立法必须“两手抓两手硬”,以“效力”为要,形成面向企业、业主等多层次、广渗透的诚信监管机制。
在企业层面,要对企业红线行为进行明确,更要有足以令企业为之敬畏的杠杆。即建立“阶梯式”分级惩戒约束,根据对业主生活、社区和谐、经济秩序等影响程度,轻度、中度失信的处以罚金,并对失信企业的信贷行为等明令干涉,累计一定程度或出现安全事故等造成影响较为恶劣的情形,直接取缔经营资格。
在个人层面,要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多维度”惩戒,不仅采取行为限制类措施,如限制出行、限制产业交易、限制共享消费,还要根据情节实施经济处罚,提高“失信成本”。通过触及利益根本的惩戒,促进双方形成“诚信履约”的行为规范。
法规如“千条线”,能不能发挥实质作用,取决于执法的力度。所以,需对执法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避免“九龙治水”、悬而不决。
具体而言,可按企业违规行为的性质差异,属于经营类问题授权工商部门进行监管,属于物业专业管理类问题由房管部门实施问责,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法治化宏观环境营造上,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制度自信”提高物业行业诚信运营效率。
行业立标 挖掘信用价值
政府立法,从顶层设计、国家治理层面为诚信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在政府简政放权的整体导向下,还需要强化“行业自治”,立标准、树规范、重应用,形成常态化机制,推进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价值评估体系、行业内部合作体系,营造健康有序、优质发展的行业生态。
在诚信标准建设上,需要追根溯源、把握关键,围绕“人才诚信、质量诚信、经营诚信”3个主要方面,从物业保值增值、安全防范、环境维护、客户服务等多个模块,针对性地建立行业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形成“以人才为本,以客户为导向”的标准体系以及对应的人才信用评价积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在信用管理上,以资讯化会员服务平台建设为载体,进行会员企业及中高级人才的信用资讯采集、信用档案建设,并结合线下监督监管、公众舆情监测等,开展数据化、动态化管理和公正公开的信用评分评级,督促企业提升信用水平。同时,逐步形成企业“信用代码”一键查询系统,为业主、行业、社会提供权威、准确的征信资料,通过资讯共享为合作、调研等正当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支持。
在信用应用上,增设“失信屏障”,同时,提高“诚信奖励”,以马太效应扩大信用价值。如,对失信企业警告曝光,对其参与招投标、行业评先创优、市场准入等行为予以限制或减分,以“差评”口碑和经营影响,督促其进行整改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发布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在物业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