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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业主投诉应在七天内答复

作者:物业网 2020-04-06 我要评论

记者昨日获悉,《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七十五...

记者昨日获悉,《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业主投诉应在七天内答复

《条例》共七章七十五条,可概括为“一个推进,中国物业搜索,两个强化,三个确立,物业天津,四个细化”。即推进智慧物业建设;强化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监管体制,强化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确立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和原则,确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制度,确立业主委员会履职培训制度;细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细化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运行规定,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细化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细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资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条例》规定要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受理情况答复投诉人。《条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对应不同的服务标准规定不同的收费价格。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每半年的使用和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年度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年度收缴情况向业主公布。

《条例》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九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条例》规定将物业服务活动的九项内容纳入物业服务项目动态监督管理范围,并将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条例》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业主大会议决事项作出了明确和细化,对业主有不交物业服务费等行为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条例》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高空抛物,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等行为列为了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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