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业主社区,维护业主、物业公司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秦皇岛市房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现送审稿已经市政府法制办与房管局几次共同修改,形成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为使立法更符合我市实际,本着民主、科学和开门立法原则,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1、通过电子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箱。
2、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寄至: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
3、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概念解释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策引导】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监、价格、环保、市场监督、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七章有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行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项目综合考评,物业管理纠纷调处,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管、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各方代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前期开发遗留问题;
(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七条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