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部门解读]《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

作者:admin 2018-04-11 我要评论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7】161号)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与原《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行规定》(合政【2017】161号)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与原《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行规定》(合政【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新政策做出的改变和调整主要有:

  一、维修资金缴存模式

  由过去的业主按购房款总额的比例缴存维修资金改为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此举适应了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变化,消除了房价、地段等因素对维修资金缴存数额的影响,相对于广大业主而言,也更加公平、合理。

  二、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原《规定》以是否配电梯为标准确定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是1%还是2%,业主社区,新政策进行了细化: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80元/㎡;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110元/㎡;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110元/㎡;车库(位)、储藏室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80元/㎡。

  三、新政策的执行时间

  我市历次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调整执行时间均为新政发布之日;本次新政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即今日开始缴存维修资金均按新标准执行。

  四、细化安置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规定: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 元缴存维修资金,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 元缴存维修资金。

  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业主社区,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新政策施行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未缴存维修资金的物业缴存维修资金的标准

  规定:物业未缴存维修资金的,物联招聘,转让时所有权人应按照新政策第五条(即本《政策解读》之二)标准计算缴存;新政策实施前应缴存维修资金而未缴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按照新政策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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