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按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存,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的共有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装置、水箱、水泵、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网设施、给排水系统、景观设施、小区围栏、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县房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户数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户数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七条 下列费用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预算编制、审计费用;
(三)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的下列费用,业主社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广西路灯,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签字认可并由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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