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主持全体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表决决定了由市“两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
李伟讲话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着眼治理“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聚焦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在设施规划建设、泊位有效供给、资源开放共享、停车秩序规范、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法规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凝聚了广泛共识。下一步要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条例得到迅速有效实施。
李伟指出,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定、重大制度设计、重大安排部署不仅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也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工作、指导实践,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确保人大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保证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要努力增强履职能力、提高履职水平、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物联招聘,不辜负全市人民和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期望和重托。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伟、庞丽娟、李颖津、张清、侯君舒,秘书长刘云广出席会议。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到会就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作说明。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
单位个人停车位可有偿错时共享 逃缴停车费最高可罚千元
昨天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从泊位供给、停车付费、停车价格划定及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规范了机动车停车行为,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市机动车停车将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条例》明确将机动车停车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停车泊位——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场应开放
《条例》提到,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条例》在停车泊位供给这一章强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此外,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停车泊位。
对于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同时,广西路灯,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此外,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面,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的原则,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指出,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应该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小区停车位不足——周边可设临时居住停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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